东莞市奈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202****7869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省**市万江街道滘联创业路 20 号 2 号楼 503 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本项目”)拟选址于**省**市万江街道滘联创业路20号2号楼503****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3°4′47.634″,东经113°41′43.2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CRKWRX14。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1650m2,建筑面积2370m2,主要从事胶条的生产,年生产胶条120.38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造粒、挤出2工序非甲烷总烃:项目造粒、挤出2工序会产生废气,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项目拟将造粒、挤出2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3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则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项目在造粒、挤出2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约有15%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企业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影响。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不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不超过**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这样对车间内操作员工的身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 搅拌工序粉尘:项目搅拌工序会产生少量的粉尘(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造粒、挤出2工序臭气:项目生产过程中造粒、挤出2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浓度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后高空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项目车间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1-22 |
联系人 | ****环境局万江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2877 |
通讯地址 | **市万江街道沿江东路46****中心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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