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项目-中心**智慧停车系统工程及主要干道交叉口优化改造工程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一、****停车场项目-中心**智慧停车系统工程及主要干道交叉口优化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一节综合评估法-5.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5.2商务文件-综合实力1: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实施团队负责人需具备:①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②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③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项证书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日期当月)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项要求人员具备三本高级职称证书,要求过高,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心**智慧停车系统工程及主要干道交叉口优化改造工程,②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③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无相关性且此类证书非相关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将协会、行业、商会或其他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且与相关无相关设置得分项存在不合理,综上该评分项存在极大不合理性且指向性明显。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财政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四、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有要求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设置,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要求的,要按照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除此之外的各种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信息化工****停车场出入口系统、停车场视频监控系统、停车收费系统、智能视屏系统工程、路内外一体化停车管理平台、路内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联网管理子系统、停车场商家优免系统、诱导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网络系统、云计算系统等综合性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负责人肩负着组织、协调和领导项目团队的责任,全面负责项目各项事务,其综合实力对项目工期、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云计算、信息安全建设本项目均有涉及,信息化工程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和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择优选择一个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项目负责人,有利于保证项目的有序进行和成功实施,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实施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上述三本证书才能得分,具有其中任意一本证书即可得分,故不存在投标人所述项目负责人要求过高。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深入落实****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工业通信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信厅联人函〔2020〕130号),****中心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并推出“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云计算高级工程师和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均为“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的职业能力证书。
3.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2.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一节综合评估法-5.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5.2商务文件-综合实力3: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项要求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该认证需要提交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该要求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将此项变更****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履约能力评价是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程度进行评估和认证,通过对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制、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质量信用等进行评价,并针对企业合同和质量信用相关项的管理特性和服务特性进行综合评定。本信息化工程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履约质量优的投标人,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
2.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二、补充通知:
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已上传,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查看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公示栏,查看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