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喷砂线和喷漆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新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4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喷砂线和喷漆房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新区宜侯路22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40万元,对原项目的喷砂线和喷漆房进行技改。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三)本项目抛丸粉尘收集后通过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P9)排放。天然气燃烧机使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0)排放。喷漆废气及热风干燥废气经负压收集采用高效过滤棉+漆雾高效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项目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燃烧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1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喷漆及热风干燥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本项目运行期间的噪声主要来自于离心热风机、抛丸机及废气处理风机等,应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降噪处理。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钢丸、收集的抛丸粉尘(钢屑)、废布袋收集后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或处理。废过滤棉及高效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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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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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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