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过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环节,目前已形成草案。现发布公告,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略),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2月1日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全面提升项目建设品质,推动“精致**”建设。
第三条 我区政府投资的**、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应遵守本规定。交通、水利等(略)。
第二章 质量(略)
第四条 区工程质量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全区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管控工作,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建设工程质量管控情况,分析研判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形势,统一(略),督导项目责任单位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
区政府督察室(区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专项巡查督察工作,通报各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保证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建立项(略),形成政府领导、行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落实的责任体系。
项目责任单位是指负责年度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略)(以下统称为项目责任单位),对区委区政府负责。
建设单位是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法人机构,是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单位之一,对项(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是指具备法定的专业资质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法定责任,与建设单位同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第三章 项目立项阶段监管体系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法人负责人,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强化质量责(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略),对项目可行性、工艺技术、工程估算质量负责。提请组织区发改局、住建局、资规分局、城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会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重点对项目可行性、工程估算、工艺技术合理性把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阶段监管体系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把关择优定标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总责。设计方案在规划基础上,还应结合“精致**”理念,方案要有前瞻、实用、创新理念。设计方案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定稿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程初步设计。
第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含扩初)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区住建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进(略)。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初设方案,涉及变更应报(略)。初步(略)、节能、防水等设计专篇。
第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和施(略)备案。其他行业或特殊情况须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方可作为正式施工图使用。并严格编制工程预算。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阶(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招标预算上限价设定,报区行政(略),应保证工程合理(略)。不得恶意压缩招标预算和工期。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原则上不设定最低价中标条款。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区重点项目工程或民生实事工程宜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方式,应充分赋予(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招标人自主权,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征和实施需要,真正优选到履约能力强的中标人,确保工程实现建设目标,重大项目定标应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建设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略)订后15日内报送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区审计局制定项目审计监督计划。
第六章 工程施工阶段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略)(项目法人),明确现场负责人,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参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督(略),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现场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建立并留存对参(略),区住建局定期监(略)。工程开(复)工前应同时向区审计局报告,以便及时组织(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实行对(略)程原材料和制造过程符合质量要求。严禁违规在混凝土、道路水稳掺杂使用再生骨料。区住建局不定期对区内商混凝土、水稳生产企业原材料和工地现场混凝土、水稳等材料抽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独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并与检测机构签(略),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严禁变相让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检测费。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检测不合格而产生检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不得干预项目工程检测工作。(略)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区住建局监督执行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由建设单位(略),检测机构编制检测方案,开展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涉及重大事项决定或工程主要材料使用,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向项目责任单位报告,必要时由项目(略)。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履行项目建设内部监督以及竣工价款结算职能,及时将结算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监督执法,对工程质量负行业监督责任。指导项目工程参建主体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针对项目工程特点,严格制定(略),每个项目工程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且不少于2人。负责对(略)。根据工程项目划分特点,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略)工程,应进行现场抽查抽测监督,且一个项目工程不少于5次现场监督抽查。
第七章 工程验收阶段监管体系
第十九条 工程主要分部(分项)以及涉及隐(略),报住建局监督,验收合格后方(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区住建局对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合规性监督,现场检验主体责任单位验收报告,对工程实体抽查抽测,检查监管过程中要求整改完成情况,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的,应责令改正,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常规验收基础上,还应严格执行我(略),“强化环节把控、质量验收;强化干部管理、监督执纪;强化统筹指导、提级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交区分管领导现场查验,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复核监督,定期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项目现场指导验收工作,对项目质态、建设实效等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项目责任单位牵头实施的项目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章 督察稽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督察室(区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区住建局、项目责任单位等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专项巡查督察行动,定期通报各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保证工作开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罚,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相关责(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