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三角”**县锰**矿井涌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澄清答疑及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一、针对有关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现对其回复如下:
问题1:对2.2.4(2)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勘查或设计单位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一等奖计 10 分,二等奖计 5 分,三等奖计2 分。”2.2.4(3)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一等奖加 5 分”,其中的优秀勘查、设计奖奖项加分存在异议,应予以删除,理由如下: 1、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矿涌水治理”,根据加分奖项应与建设内容相关联的原则,不应将评分标准设置为“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 2、经查“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省仅在2023年评过一次,一等奖仅三家单位(详见附件1:2023年度**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获奖名单),其中有两家只具备勘查设计资质,一家拥有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因建造师证是注册在施工单位的,那么同时取得一等奖且技术负责人具备建造师证的单位就只有唯一的一家,也就是说得到该奖项满分的单位具有唯一性,从而使得这次招投标活动缺乏竞争; 综上所述,该优秀勘查、设计奖奖项评分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予以删除。对2.2.4(2)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勘查或设计单位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一等奖计 10 分,二等奖计 5 分,三等奖计2 分。”2.2.4(3)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一等奖加 5 分”,其中的优秀勘查、设计奖奖项加分存在异议,应予以删除,理由如下: 1、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矿涌水治理”,根据加分奖项应与建设内容相关联的原则,不应将评分标准设置为“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 2、经查“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省仅在2023年评过一次,一等奖仅三家单位(详见附件1:2023年度**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获奖名单),其中有两家只具备勘查设计资质,一家拥有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因建造师证是注册在施工单位的,那么同时取得一等奖且技术负责人具备建造师证的单位就只有唯一的一家,也就是说得到该奖项满分的单位具有唯一性,从而使得这次招投标活动缺乏竞争; 综上所述,该优秀勘查、设计奖奖项评分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予以删除。
答:以上评标标准不予删除或修改,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采用关键通道封堵和地表防渗截、排水引流等源头减量技术方案对矿涌水进行治理,并非单纯对“矿涌水治理”,属于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范畴,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也要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防治设计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所以将“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作为加分项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及需求,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因此投标人企业和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个人的获奖情况设置评分项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本项目面向**招标,择优选择,并非仅仅针对“**省的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项的”,针对**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获奖情况评分,**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具备一定的潜在竞争数量,同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就**省2023年获得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一等奖的单位就有三家,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联合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共同投标,同样可以获得该项目的加分,获得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二等奖或三等奖的单位同样可以获得该项目的加分,不存在唯一性的问题。
以上评标标准的设置并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之一,且对潜在投标人企业和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个人的获奖情况考虑加分也是遵循和符合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达到公开招投标择优的目标。
问题2:对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加分条件中,具备**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经理(高级)培训证的加分设置存在异议,应予以删除,理由如下: 经网上查询,****保障部****中心已在官网发布《严正声明》,明确告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等培训项目**、宣传招生、培训发证等已全部终止,且明确该证不具备评价功能,故该证时效已过,且不具备评价功能,应予以删除
答:删除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中“具备**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高级)培训证加20分”,分值重新进行分配为: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由35分调整为30分,具备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水工环、地质或岩土专业)加5分调整为具备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水工环、地质或岩土专业)加20分;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由35分调整为40分,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一等奖加 5 分调整为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或设计奖一等奖加10 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
问题3:、对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加分条件中,具备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证书加分设置存在异议,建议调整,理由如下: ****协会举办了多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线下培训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为线上培训,两个培训都是专门针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展开,应具备有同样的效用,故应调整为“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证书加 5 分”
答:对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加分条件中的“具备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证书”进行修改,修改为“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证书”。
问题4:、对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加分条件中,要求其具备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加分设置存在异议,应予以删除,理由如下: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条件已设置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无需增设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同时具备矿业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培训证书,投标前 365 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秀勘查、设计奖励的单位具有唯一性,从而使得这次招投标活动缺乏竞争。故应予以删除。
答:以上评标标准不予删除或修改,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本项目面向**招标,择优选择,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属于资格条件,本项目是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如果投标人委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除了满足资格条件之外,还具有更高的个人执业能力水平当然是最佳的选择,公开招标就是期望投标人能够拥有和配备这样的高级人才为本招标项目的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由于本项目更多涉及矿山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因此,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是为了更好的确保项目实施,加分项也仅仅是对项目技术负责人个人能力的一种评价形式,是对**范围内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情况评价,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实行了统一评审标准,评分项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以上评标标准的设置并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七种情形之一“(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是遵循和符合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达到公开招投标择优的目标。。
问题5:、对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业绩加分条件中,其加分业绩的项目类别设置存在异议,应予以调整,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的描述,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采用关键通道封堵和地表防渗截、排水引流等源头减量技术方案对矿涌水进行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属于类似项目,建议将类似工程业绩修改为矿山环境治理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同时应增加**水文地质勘查、设计、治理的勘查设计业绩,从而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价更客观公正,有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
答:以上评标标准不予删除或修改,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本项目设置的是近三年(2020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0日)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身份完成单项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矿山环境治理或矿山生态修复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承包的业绩加分,已包含**水文地质勘查、设计的业绩要求在内,本次招标项目虽没有要求环保类的生态修复资质,但实际的设计施工内容与矿山生态修复的设计施工内容有相似之处,且本项目本就是“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之一,资金来源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因此投标人的业绩只要是属于三者中的其中之一即可获得加分。该评分项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原则。
问题6:评标报价的偏差率扣分分值设置不合理,每升降1%减0.2分,且报价权重仅占20%存在异议,因为其严重削弱了报价对投标结果的影响,极易出现个别商务部分得分高的单位高价中标的情况,建议调整为“每升降1%减1分”权重调整为30%,以增加报价的竞争力,节约招标人的投资。
答: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并不保证最低价或相对低价的投标人一定中标,已经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能够保证投标人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中标价)均能获得相对合理利润而不是高额利润,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个别投标人恶意竞价的情况,过分低价中标并不利于项目的具体实施,因此,在《**省工业项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2022版)范本规定的取值范围内,原招标文件设置的扣分分值和权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原则。但考虑到投标人的合理建议,权数取值修改为:商务部分由原0.3调整为0.25,投标报价由原0.2调整为0.25,技术部分不变。
问题7: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委员会的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存在异议。因该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为了更客观公正反映投标人的水平,建议全部采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设置招标人代表评委。
答:本招标项目经论证为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委派规定数量的招****委员会是法律赋于招标人的自主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以上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回复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与此公告内容有冲突,均以此公告为准。更新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已上传,请点击“‘一站式’综合服务系统”登录后,在“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一栏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招标人:****
地 址:**县**镇赶秋南路89号地;
联 系 人:吴启斌;
电 话:134****103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开发区麓谷大道627****中心A1栋1102号;
联 系 人:张鹏;
电 话:173****3330
监督部门:****政府****办公室
电 话:074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