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经济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552-****070(传真)
地址:****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315****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 | ****实验室项目 |
建设地点 | ****大学科技园12号楼5层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2栋5层,总投资420万元,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化验室、仪器室、天平室、气相色谱室、微生物室、原子吸收室等,项目建成后可提供生态环境检测相关服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酸碱废气、有机废气。酸碱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酸性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装置浓水、喷淋塔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含重金属、酸碱和有机溶剂的废液作为危废处理,其他试验废水进入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经“预调节+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再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废水排放取严执****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3.固废 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废培养基、样品边角料、废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主要为废酸碱液、重金属废液、有机废液、初次清洗废水、废试剂瓶、破碎玻璃器皿、废活性炭、废活性棉、废水处理污泥、废手套等。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培养基经高温灭菌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样品边角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过滤材料交由厂商回收处理,破碎玻璃器皿(未沾染化学品)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一般固废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5月31日修订)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超声波清洗器、振荡器、搅拌器、风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厂房隔声、设备基础减振、优选低噪声设备等措施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