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及注销相关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权益,有效遏制“假退房、真转让”****银行贷款等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范围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一)办理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范围:
1、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等买卖双方申请变更的;
2、买受人性别及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买卖双方申请变更的;
(二)办理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的范围:
1、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解除合同的;
2、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不合格报告的;
3、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4、因买受人发生重大疾病、死亡、异地工作调动的;
5、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开发项目内更换商品房的;
6、买受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申请变更买受人信息的;
7、买受人办理购房贷款手续未批准,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8、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姓名录入错误的;
9、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注销符合以上2-8条其中之一的,应当在合同备案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10、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允许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办理已备案商品买卖合同注销的范围:
1、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预售合同不予注销;
2、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3、****机关裁定、判决查封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
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程序
(一)对符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的,****政务中心****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买受人无法到窗口办理业务的,经公证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业务;
(三)窗口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注销业务,符合变更或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材料齐全的,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涉及预售资金监管退款或增加的****发展中心办理相应监管资金的增减手续;
(六)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房源需另行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布可售房源,并在销售网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不得拒绝他人申购。公布可售房源再次出售的,必须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严禁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合同备案变更与注销手续。对买受人的注销与变更申请事项要认真审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属实的,暂停网签资格,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依规规范经营代理行为,加强房屋信息发布管理,不得承接、经营不合规的期房转让委托业务。对于参与违规收取中间费用、违规参与期房转让的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扰乱市场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受理其存量房网签资格申请;已取得网签资格的,暂停纪经机构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功能,性质严重的吊销相应资格,并计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
六、房地产交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和查验变更、注销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不予受理。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八、为了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现对该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20号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一)邮寄地址:**市**区体育路3号**** 邮政编码:438000
(二)电子邮箱:****@qq.com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