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 **市凯****公司
联系人:覃祚昌 授权代表:覃祚昌
联系电话:138********
地址:**市**区沙井大道56号**华**一期物流区3号广场A栋5C008号 邮编:****
我局于****年12月5日收到质疑人关于项目名称:**市**区特殊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书面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局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对质疑事项的处理意见: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的1.(交互智能平板)、2.(中置液晶推拉板)、6.(视频展台)、7.(智能翻页笔)、8.(音响)、9.(无线麦克风)的制造商为(******公司),******公司是由**视源****公司100%控股的企业,而**视源****公司是大企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违反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根据本项且竞争性谈判文件,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答复:经我局核实,该项质疑成立,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二: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采购文件格式及采购需 求表产品进行声明的,已实质响应,不应被判竞标无效。
答复:经我局核实,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根据采购文件格式及采购需求表产品逐条进行声明”,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一认定质疑成立,质疑事项二认定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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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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