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侨模具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省**市**镇铜古中路4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市**镇铜古中路4号(北纬22°47′49.410″ ,东经113°42′24.590″),主要从事汽车内饰塑胶件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3826m2;建筑面积为3826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使用火花机、CNC等设备进行机制加工过程和维修刀具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碎屑,其颗粒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易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项目应切实注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B车间的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7m高排气筒排放,C车间的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排放厂区内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大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19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2312 |
通讯地址 | **市**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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