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市****经销部
地址:******法院街29号1层4号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130号
被投诉人2:****大学****医院
地址:**省**市**区34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大学****医院2023年冬季****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商贸有限公司无相关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数量。中标供应商并未满足资格审查,也并未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二)中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函,不应该享受小微优惠,最终排名不应该为第一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成交供应商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向其注册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函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鹤****中心****服务中心的复函,****商贸有限公司《被投诉情况说明》,****商贸有限公司雇佣员工均为离退休返聘人员,并依法缴纳了税收。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标****商贸有限公司按其企业类型填写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被投诉情况说明》“我公司****管理局注册审批的合法煤炭及制品批发微型企业”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相符。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也可参与投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但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通过本项目资格性审查的13家供应商,除1家声明其提供的产品非中小企业制造,1家声明其提供的产品为中型企业制造和2家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内容外,其余9家声明为中小企业的供应商中有5家未填写所属行业,2家所属行业填写为工业,2家所属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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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