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零星维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零星维修采购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000 |
合计金额小写: ****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中校园内的房屋墙漆粉刷、隔墙、装饰、门及锁具安制、铝合**窗安制、卫生间改造、功能室吊顶、屋面防水、外墙孩子水、马路人行道修复、抽安架空隔热板、给排水维修、电源线路铺设、网线及电话线铺设、楼道吊顶维修更换等零星维修维护。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付款方式:零星维修结算书由施工单位每季度报甲方一次,****中心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结算造价=经审核的结算工程费×(1-投标单位优惠率);
2.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中心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结果为准。
3.年度工程结算总金额不能超过招标预算总价120万元。
4.结算方式
****820c-18c477c743b-6e0b6d****200000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施工单位施工****住建委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
3.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2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3 其他项目2年。
4.有关材料、设备的质保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施工方因工程质量原因不能验收,必须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的费用,直到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如因施工质量不达标给甲方造成了损失,施工方应无条件照价赔偿。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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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市**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388号 | 地址: | **省**市**县**市**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
法定代表人: | 刘宇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良 |
委托代理人: | 彭爱华 | 委托代理人: | 李怡 |
电话: | 0731-****2525 | 电话: | 0731-****0257 |
传真: | 0731-****2525 | 传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