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沃川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42023XS****384
穗规划**预选〔2023〕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3-12-21 |
项目名称 | 绿沃川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 |
项目代码 | ****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070********0212821 |
建设单位名称 | ****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留〔2022〕68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市**区佛清从高速以东,Y748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15848.33平方米,农用地14218.47平方米(园地2083.07平方米,林地1946.3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189.0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629.86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条件〔2023〕287号) | |
附注 1、随文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预选〔2022〕219号) 2、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202********47704 |
穗规划**预选〔2023〕456号 |
****142023XS****384 |
**** |
2023-12-21 |
**** |
绿沃川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 |
hdMB2D070********0212821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留〔2022〕68号) |
**市**区佛清从高速以东,Y748以南 |
地上总用地面积15848.33平方米,农用地14218.47平方米(园地2083.07平方米,林地1946.3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189.0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629.86平方米 |
/ |
《**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条件〔2023〕287号) |
1、随文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预选〔2022〕219号) 2、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