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和《****保障局关于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一)新增的121个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详见附件1);
(二)国家谈判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的53个药品不再作“国家谈判药品”的标识(详见附件2)。
(三)国家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56个药品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详见附件3),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后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的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企业需尽快按平台办事指南-《中标药品降价办理须知》的要求办理降价,需企业申请降价的药品详见附件7);
(四)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同时不得高于**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如有需要降低挂网价格的药品,企业可发送邮件至本公告邮箱,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协议期内竞价药品降价+企业名称+资质材料”)。
二、关于执行时间
(一)2023年12月29日起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内对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建立配送关系,为下一步挂网采购工作做好准备。
(二)新增的121个国家谈判药品,自2024年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对应的同厂同品规老中标药品信息,将停止挂网,同时国家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将调整挂网价格,国家谈判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的药品将调整挂网标识。
三、关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
(一)对于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4),有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上市的,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规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申报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挂网的企业将下述材料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企业名称+资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5)。
2.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 (格式详见附件6),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3.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4.产品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鲜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7.如投标企业为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需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若申报产****管理局发布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或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挂网要求的资料原则上每月5号公示一次,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每月中旬更改交易系统中相关采购信息。
五、交易账号密码。请企业使用“**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4.0版”交易账号。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相关办理须知要求办理。
附件4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430个.(含竞价药品).xlsx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3103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7楼7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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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