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对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煤炭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1月5日 15:00-15:30。
如专场交易有流标量,****商贸将进行挂牌交易,具体时间以临时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格
(一)经国能****商贸能源资审****煤矿及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银行缴纳履约保证金,额度为伍拾万元整。(如成交,履约保证金继续冻结;未成交,交易商可申请退出保证金)
三、成交规则
交易系统对所有有效报单,按照价格优先、其次数量大、最后随机摇签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列。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 全水Mt % | 灰分 Ad% | 挥发分Vadf % | 全硫 St,d %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粒度 mm |
5200 | ≦23 | ≦15 | ≦37 | ≦0.5 | ≥5200 | 0~50 |
五、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委托价及采购数量
标段 | 交货站点 | 煤种 | 批次加权平均发热量Qnet,arkcal/kg | 委托价(元/吨) | 最小变价(元/吨) | 最小变量(万吨) | 提报量(万吨) | 采购数量 (万吨) |
****商贸 | 煤矿坑口 | 粉煤 | ≥5200 | , ≦670 | 1 | 0.3 | 0.3 | 0.3 |
备注:
1、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量×0.2元/吨;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服务费不予返还,交易服务费由购买方支付。
六、要求及奖罚细则
1.交货方式:坑口交货,****煤矿装车事宜。所报为原煤的,应提供破碎服务,破碎后装车。以坑口检斤数据为结算依据。
2.交割时间:单批次煤炭采购在签署合同后5日内运输完毕,供应方需保证采购方5日内每日装车煤炭数量不低于500吨,低于上述标准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甲方5日内未完成装货的,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货款支付
煤炭****银行转账。
八、违约处理
(一)交易商专场交易规范管理
1.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毁约,从毁约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商贸,由国能互通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单位的增补量执行该毁约单位成交价,增补单位最终合同价格按该单位已成交量、已成交价和增补量、增补价加权平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若原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由毁约单位按成交量×价差补偿给增补单位,补偿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转账或由国能互通从毁约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属于一般性违规,由国能互通仲裁,并按成交量×价差(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 在价差****商贸,如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2.****商贸及第三方因素导致的违约:
合同执行期内,****商贸及第三方因素导致供煤单位未完成成交最低履约量的,****商贸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调整最低履约率,并按调整后的履约比例对供煤单位进行考核。
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①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②选择延续供应,价格按下一期电子交易拦标价执行。
备注:延续方式以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为准。
3、供煤单位违约:
供应商违约,则根据违约情况对供应商支付的保证金进行相应扣减。因供应商煤源组织不及时、装车前质量验收不合格、成交站台国铁装车影响车流、兑现不均衡等原因导致合同量未完成50%(不含)的全额扣除5万保证金;兑现率为A(50%≤A<完全兑现率),则扣除保证金为:5万元*(完全兑现率-A),此时完全兑现率按照(合同量-4320)/合同量进行计算。
限制交易政策:供煤单位出现毁约、虚假手段获取交易资格、因自身原因违约、长时间不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严重失信(数量质量作假、拒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商贸能源可根据市场需求、计划情况做出暂停交易资格的处罚。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不含)以下,暂停专场交易资格两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专场交易资格一个月。
九、 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4年1月6日8:00起执行,至2024年1月10日18:00止。(如市场变化需调整合同条款,调整事项按双方书面确认的补充协议执行,否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打款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行:****银行****公司**区支行
账号:150********600000090
行号:105****66464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