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450********0029号
**县平****委员会:
《关于申请办理**县**街道盆塘村木盆屯、九叉塘屯**木盆安置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县**街道盆塘村木盆屯、九叉塘屯**木盆安置地项目(项目代码:****)****改革局以(平发改投资 〔2023〕291号)文件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为:平整土地面积约115亩。项目用地位于**县**街道。项目已纳入**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实际用地总规模为6.507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6.5077公顷(耕地5.6562公顷),项目不涉及围填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根据国土**部令第9号的规定,涉及安置性住宅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此批复文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并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八、其它情况
(一)该项目为首次预审申请;
(二)该项目未涉及违法用地;
(****自然保护区。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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