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PPP 项目-澜河镇、百顺镇、南亩镇、水口镇及油山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筑单元排水接驳及乌迳镇、黄坑镇管网提升改造工程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 | |||
**市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PPP 项目-澜河镇、百顺镇、南亩镇、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筑单元排水接驳及乌迳镇、黄坑镇管网提升改造工程 | |||
**市澜河镇、百顺镇、南亩镇、水口镇、油山镇、乌迳镇、黄坑镇 | |||
小型工程 | 合同价格2583.85 | 万元||
**** |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集团****公司 | |||
**** | |||
**经济****公司 | |||
陈志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宋丽 | ||
周杰 | 总监理工程师阳勇波 | ||
2021.****.05 ~ 2024.****.31 | |||
正常 | |||
0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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