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港经济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 | ||
G****GD(略) | ||
惠州市惠港经(略) | ||
G****GD(略) |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略)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略),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略)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惠州市惠港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大亚湾澳头荃湾港区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惠州市 | |
法定代表人 | 蔡英创 | 成立时间 | (略) |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所属行业 |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略) | (略)XT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土石方工程(略)(国家专营专控商(略))。***(依法(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略) | 0.(略) | 0.(略)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略) | (略) | (略) | ||
审计机构 | 广东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7(略) | 0.(略) | 0.(略) | 0.(略)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略) | (略) | (略) | |
备注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略)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略) | 否 | |||
重大事(略) | 1.惠州市荃湾实业联合总公司为转让方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曾用名。 2.惠州市惠州港石化加油站为标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3.标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本为800 万元人民币。根据 (略)惠州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惠市审验字[****]第 012号)及南方日报中刊登的减资通告,注册资本由 8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200 万元人民币,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未对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变更登记。 4.转让方与原个人独资企业惠阳市华丰特油门市(巢华军系唯一投资人)于****年4月24日签订了《加油站用地及经营权转让合同》,与巢华军于分别于****年6月30日、****年(略)转让方、标的企业、(略)及经营权转让合同》《加油站用地调整合同》《关于加油站用地调整补充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全部转(略)。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必须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相关承诺和义务,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范本)后附件。 5.加油站用地及加(略),但实际已由惠阳华丰特油门市控制,故加油站用地及加油站经营权不属于标的企业。 6.转让方因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由受(略),受让方应按(略)。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转让方追缴的情形,转让方可在缴纳前要求受让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受让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略)(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略)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等事项,对交易标的物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略),但这种(略),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略)订或补齐的义务。 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10.其他需要披露事项及未尽事宜详见广东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略))、广东惠正资(略)告》(惠正资评报字[****]第ZP****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等文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略)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略),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略)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略)。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略),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略)。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略)。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略)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略)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略)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受让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项目(略),履行相应义务。 9.资产评估基准(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惠州荃湾港(略) | |||
转让(略) | 注册地(住所) | 惠州市大(略) | ||
法定代表人 | 何耀文 | 注册资本(万元) | 3(略)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略)(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略)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惠州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惠州市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略) |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略) | 批准文件名称/(略) | 关于惠州市惠港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处置方案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略)。 | |||
是否(略)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略)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转账备注:G****GD****+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略)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略)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小姐 | 交易(略) | (略)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25层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略)com/;https://(略)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