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数码印花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8日—1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数码印花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市鲤****社区泰康路77号2#生产厂房4楼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数码印花项目拟选址于**市鲤****社区泰康路77号2#生产厂房4楼,租赁**格****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317㎡。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总投资 200 万元,聘用职工1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数码印花布80万平方米。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金鸡闸至鲟埔段。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02.5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区域密闭,打印机、热转印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激光机设置集气管道,切割烟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项目废气分别处理、收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墨水和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及其修改单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纸、不合格品及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分类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3年11月10****设计院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将《数码印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11月28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