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规划管理,规范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建设,严格控制个人建房,有效遏制个人违法违规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包括:****社区、城南社区、**社区、**社区、回龙社区、**社区、叶坂社区、木冲社区;莲云乡长生村、关畈村、腾云社区、平岗社区;**镇**村、资福村、牌坊村;毛**乡林河村。”
****中心**城镇开发边界,指县国土空****中心**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具体范****规划局向中心**各乡镇下发影像图和矢量图。
第三条 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基地。
第四条 禁止个人在下列区域内**、改建、扩建房屋:
(一)土地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计划征收的区域;
(二)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区域;
(四)城市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和城市景观风貌的区域;
(六)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七)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
(八)高速公路及国、省、县道沿线控制区域;
(九)其他不宜于建设的区域。
第五条 个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禁止建设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规划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规划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以及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县农业农村****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和农****基地建房的查处工作;县林业局负责个人建房占用林地的审批、监督管理和违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工作;****管理局负责天堂镇镇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基地审批以及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查处工作,做好申请人建房主体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建房管理
第七条 现有房屋经鉴定属于C、D类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应加强日常管理,不宜继续居住的原则予以征收。确实无需征收的,原则允许原址改建。
第八条 个人建房的审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2.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建筑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4人及4人以下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初审后按季度汇总并****人民政府。
****政府收到申请后,****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管理局、****中心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登记,经各部门联审形成复核意见并公示7天后,各乡镇将最终名单及审查意见汇总****规划局。
(****规划局将****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按照法定程序批复危房改建。
第十条 个人建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书及现状房屋照片;
(五)拟建房屋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竣工后,申请人****规划局申请验收。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申请人凭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申办不动产登记权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局****政府会商后,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通过验收后再行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基地的,****基地,****政府以成本价提供公寓楼保障其户有所居。已安置户不得再****基地。
****人民政府统筹公寓安置房、开发配建公寓楼等解决,由申请人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公寓楼房源面积超出120平方米部分,由申请人按市场价缴纳购买费用。成****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后,****政府审定,并适时公布。原则上乡镇区域内应自行解决房源,房源不足的,可以由乡镇协商提****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文广新、环保、气象、消防等部门不得明知为利用违法建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和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手续;单位及个人不得租赁违法建筑。对查实利用违法建筑用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办理了证照的,****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房屋建设的,****管理局****政府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服务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用地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个人建房,按《**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2020〕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建****政府组织的联审联批会议审核通过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建房名单审查通过后,****政府应于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建房有关手续,申请人应于两年内申请办理建房规划审批手续。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的,在申请规划审批前,应重新开展审查。
前期通过资格审查的,自本办法修订生效之日起,按本办法通知并计算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县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2020〕6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规划公开,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该《办法》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
联系电话:055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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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