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4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上**翰林街5-11号西起第3-7间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10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05 |
出租底价 | ****88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翰林街5-11号西起第3-7间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上**翰林街5-11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0)**市不动产权第****134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4.6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上**翰林街5-11号,租赁面积约854.66㎡ 。租赁房屋无单独房产证,为浙(2020)**市不动产权第****134号的一部分。招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属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与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受托有权处置本次出租房屋挂牌事宜。由产权方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租金由产权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租赁发票;履约保证金由产权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收据。 4、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市****公司现已更名为义****集团有限公司,但截止目前尚未办理变更手续。 |
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组织
出租方名称 |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自主申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汉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782MA2M0YJ20P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出租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义****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782MA28D74M32 |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82元/年 | |||
出租面积(㎡) | 854.66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计入租期不收取租金,在首年租金中扣减。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两年递增3%,即前2年租金不变,第3、4年租金在第1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5年租金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商业经营。经营业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投入使用前需确保消防、水、电等基础设施符合相关单位规范要求,如需改造,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有不符合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等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4) 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5)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他人使用,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等危险物品带入租赁房屋,并保证所从事的活动对周围环境不构成污染或危害,不得从事违法活动。(6)成交后,承租方须与产权方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租金由产权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租赁发票;履约保证金由产权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收据。(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如下标准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向承租方收取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向承租方收取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蒋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884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