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大圩风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工程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请示》(**发改请〔2024〕2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圩风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工程220kV送出线路工程。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业主****。
四、项目建设地点**市**区大圩镇、港城镇。
五、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线路工程:**线路起自大圩光伏一期220kV升压站,终至220kV****电站;电压等级为220kV;架空导线截面采用2*400mm2,电缆截面1*2000mm2;单回路架设,线路总长度约5.5km,其中,架空线路长约5.0km,电缆线路长约0.5km。
(二)间隔工程:****电站内扩建大圩光伏一期220kV出线间隔1个。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为2082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规定。
八、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批复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批复所附《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的要求,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能源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力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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