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市****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1-23 建设单位 ********公司 工程名称 **省**活力**改造升级工程建设项目——****中心 建设地址 **市**区**北路以南 建设规模 共1幢2层,地下室一层,共总建筑面积8004.15m2,其**既有建筑改建(含装修)共 7682.59m2,西侧扩建走廊 321.56 m2平方米 合同价格 7384.131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华水****公司 设计单位 中北****公司 施工单位 ****集团第二****公司 监理单位 **东远****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榕鑫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童怀峰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葛志贤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卢熙文 总监理工程师 李晓佳 合同工期 2021-11-01 ~ 2022-10-26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RCZJZ****002 安全监督注册号:RCZJA****002 混凝土主体结构已完工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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