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远程灭火发射器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远程灭火发射器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40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回龙镇**村2组(原回龙鞭炮引线厂)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区天庆大道676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万新南路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月10日收到的******公司对“****远程灭火发射器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关于“认证证书”的评分项,存在未明确证书认证范围的问题。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证书”规定:“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任意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注:证明材料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并附在投标文件内”,该评分项未明确前述证书的认证范围,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人质疑事项三、四、五、六的答复内容完全一样、缺乏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的设置缺乏量化指标或细化标准,无法让采购单位公平公正地采购到最佳产品,存在较大采购风险。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或细化标准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无法公平公正采购到最佳产品、存在较大采购风险。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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