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23****公司预算执行及内控合规情况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
成交候选人:****(普通合伙),响应报价:298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事务所(特****分所,响应报价:330107.7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响应报价:352000.00元。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事务所(特****分所,响应报价:330107.7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响应报价:3480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事务所(普通合伙),响应报价:217650.00元。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公司,响应报价:597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宏达基业****公司,响应报价:6280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信永****公司,响应报价:573143.00元。
第4标段:
成交候选人:信永****公司,响应报价:628865.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永信****公司,响应报价:6568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570000.00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未通过评审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 购 人:****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731-****7151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聂女士、吴先生
电 话:0731-****5781/****2202
地 址:**市**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公寓综合楼
异议受理机构(部门):****
电 话:**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地 址:0731-****7152
监督机构(部门):****纪检监察部
电 话:**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地 址:073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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