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要求,我局对**户外猩球山地探险乐园第二次扩建项目拟使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经**市****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2312-360421-04-01-185200,属于经营性项目,建设主体**市**区****公司,与本项目申请单位一致。建设地点********水库周边,与本项目申请范围一致。
二、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地情况
该项目使用林地面积5.6841公顷,其中Ⅳ级保护林地面积 5.6841公顷。拟采伐的活立木蓄积364立方米。
权属:**区岷山乡分水村0.5204公顷(八组0.5204公顷),********开发区毛桥村5.1637公顷(一组4.4517公顷、二组0.1944公顷、四组0.0101公顷、九组0.4681公顷、十组0.0084公顷、十二组0.0167公顷、十三组0.0143公顷)。林地、林木的权属明晰,无争议。
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
林地或林木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登记或流转情况。
三、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
本项目符合《**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四、使用林地定额情况
本项目使用区级林地定额5.6841公顷,详见柴林地定额〔2023〕9号。
五、现场查验
我局于12月19日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详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真实有效。
六、公示情况
我局对**户外猩球山地探险乐园第二次扩建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在权属所在地,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本项目是符合《**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经营性项目,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用地规定,适用3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使用林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