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3个工作日((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县龙仙镇德政路317****中心2楼52号窗口。邮编:512600
联系电话:0751-****862
传 真:0751-****86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项目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地点 | **市****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内 |
环评机构 | 广****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选址于**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3°52′13.518″,N24°14′57.780″)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项目。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197m2。本项目年拆解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的14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万吨,包括电冰箱13500吨、空气调节器16600吨、吸油烟机200吨、洗衣机5000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400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2500吨、电视机8000吨、监视器100吨、微型计算机3500吨和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200吨。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仓储工程及环保工程。本项目劳动定员100人,运营期年工作300天,工作时间为单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有效时间2400h。 该项目已****改革局核发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废洗衣机拆解产生的平衡盐水、吸油烟机清洗废水。生产****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至清洗吸油烟机和厂区冲洗及机修用水量。生活****处理站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放至滃江。 2、项目运营期废冰箱和废空调抽取废油液、制冷剂和冰箱整体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2(15m)排放;废冰箱和废空调拆解、电线电缆剥皮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3(15m)排放;其他拆解线拆解、电线电缆剥皮、塑料破碎、屏锥分离产生的颗粒物和铅尘、以及破裂的荧光灯管产生的汞蒸气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载硫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4(15m)排放。项目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拆解车间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破碎机、压缩机和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设备,设备安装应避免接触车间墙壁,较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减振基座等较高噪声设备放置在车间中间;作业过程尽可能墙体门窗等封闭,门窗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铝合**窗结构等措施,使项目运营期拆解车间西边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区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运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中废金属、废塑料、玻璃、显示屏、LED等、电源、光驱、硬盘、电容、磁条、调频器等、电线电缆、压缩机、电机、聚氨酯泡沫蒸发器、冷凝器、硒鼓、墨盒、橡胶、薄膜纸、开关等收集后外售给有相应处理能力物资回收单位,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未沾染铅尘和汞蒸汽)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包括CRT锥玻璃、废线路板、荧光粉、废电池、含汞灯管、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制冷剂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的要求。 |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