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分局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_2024-02-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对**市****公司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至自本公告发出后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5-****821(兼传真) 邮编:118100
联系地址:**省**市石桥路35号****行政审批局****环境局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凤环审﹝2024﹞5号 | 2024.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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