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采矿权(略)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略) |
(略)采矿权(略)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略)依法按程序对(略)公开(略)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略) 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0.124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 (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略)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利法人主体资格(有特殊规定除外),且有效存续。 (二)未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本次(略)出让不接受企业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略) 出让方式:(略) (略)时间:2024年02月29日 (略)时间:2024年02月29日—2024年04月12日 地点:(略) 六、获取(略)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略)文件的途径: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略)矿产资源管理股查阅出让资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2月29日—2024年03月27日 申请报名方式: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17: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略)矿产资源管理股提交竞买申请人资料,(略)和(略)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一)采矿权(略)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未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在(略)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可多次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经确认为有效报价后,更新(略)价。(略)期限届满,(略)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本次为有底价出让,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略) (一)竞买人须在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与竞价竞买(只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二)本次(略)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资格条件须经(略)、(略)审查确认。 (三)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土地、林业等其它资源、地面建(构)筑物等其他应承担的费用。该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费用由竞得人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 (四)因本次出让项目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出让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与实际情况若有出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申请)人,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社会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五)项目区涉及土地、安全、环保、林业、水务等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竞得人在成交后必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六)该出让项目采矿权到期的处理,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规定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因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及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和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略)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在矿业权交易活动中,存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不再退还竞买保证金,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略)门户网站、(略)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略) 202(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