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字〔2024〕0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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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字〔2024〕016号 名称:****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3MAC0GWPW4H 住所:******区****办事处西渴**606号 经营者:杜** 成立日期:2022-10-2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畜禽收购;牲畜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活禽销售;动物饲养;宠物饲养;种畜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12月21日,******区****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市监移字〔2023〕161219-1号}称:“我局接到****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涉嫌违法线索,经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区****办事处西渴**606号进行现场检查,未找到该住所,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经营。2023年12月14日我局将****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区****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个体户信息;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通过查阅经营者杜**在2022年10月21日办理****的登记档案,杜**在该个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区****办事处西渴**606号,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示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杜**在2022年10月21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和经营者杜**取得联系,2023年12月28日我局在**省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2022年10月21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区、**区、**区、****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服务局 2024年3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