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963,0512-****765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喷嘴、透镜、工具盒、马达座加工项目 | **市**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循环经济产业园33号楼 | ****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循环经济产业园33号楼,年生产吸尘器塑料喷嘴50万件、汽车灯罩透镜40万件、工具盒5万件、马达座3万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富士康电子工业****公司多层印刷电路板及连接器生产项目 | **市**镇富士康路199号3号房(富弘A栋)、5号房(富弘B栋),富士康路899号4号房(电发B栋)、20号房(电发F栋) | 富士康电子工业****公司 | **奥****公司 | 项目总投资83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富士康路199号3号房(富弘A栋)、5号房(富弘B栋),富士康路899号4号房(电发B栋)、20号房(电发F栋),年扩建多层印刷电路板160000万件、连接器165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 2.富弘B栋回流焊、清洗、擦拭及点胶固化废气经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分板废气经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富弘A栋点胶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电发B栋点胶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电发F栋擦拭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日进齿科****公司口腔医疗器械、口腔教学器材生产项目 | **高新区红杨路西侧、****侧 | 日进齿科****公司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6667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红杨路西侧、****侧,年生产医疗器械1000万件、教学器材1500万件。 | 1.生****处理站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初效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乙苯、颗粒物、甲醛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