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智****学院)项目”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况说明
****2023年智****学院)项目(项目编号:****)于2023年11月16日09点 00分在**新****公司一号会议室进行询价开标。本项目成交公示于2023年11月20日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发布,公示期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质疑函。我校收到质疑函后第一时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函通知成交人(****)将该项目所质疑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递送至我校或招标代理机构。
成交人(****)于2023年11月23日对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回函,回函中表明了主要标的设备(▲86英寸智慧黑板-2/8两项)全部满足询价文件需求,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因▲86英寸智慧黑板为主要标的设备,为了确保响应设备与采购需求一致,我校12月14日与成交人(****)取得了联系,要求成交人(****)将主要标的设备进行演示。在12月18日成交人(****)通过腾讯在线会议给我校演示了投标型号的样机,在演示的过程中我校发现所提供的主要标的设备(▲86英寸智慧黑板-2项)不满足询价文件需求(提供的样机只有6个前置实体按键,少于询价文件中要求的不少于8个前置实体按键)。
为此我校于2024年01月22日让代理机构对成交人(****)发出“关于取消“****2023年智****学院)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及处罚的函”。
成交人(****)于2024年01月25日将异议材料(情况说明)递交给代理机构,并明确表明:在标书“第十项、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明确承诺所投智慧黑板“为方便老师操作,整机需具有前置实体按键,数量6个,可组合实现8种以上功能,功能包括电源、主页锁屏、录屏、触摸锁定、音量、设置等”,****公司认为在(项目名称:****2023年智****学院)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中,没有违反询价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8其他内容:发现成交人存在违法、弄虚作假、业绩不实、有挂靠嫌疑或无承担本项目能力、故意拖延时间。并要求进行重新评审。
由于成交人(****)提出的重新评审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种重新评审情形(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属于专家评审错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因此,不能通过重新评审来纠正。
综上所述,我校和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进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对原成交人(****)的处罚****公司参加****自行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决定。
附件:
1.关于取消“****2023年智****学院)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及处罚的函;
2.异议材料(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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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