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根据结算周期,承运人与收货人核对运输费用无误后,承运人向收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收到发票后1个自然月内向托运人支付全部款项,托运人再付给承运人。
付款:(略)
考核:①收货人依照GB/T(略)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之规定进行验收,质量以收货人采制化验结果为准。运费结算数量以矿方计量为准。直达到厂途损控制在矿方计量数量的1.0%以内,公铁联运控制在矿方计量数量的1.2%以内,超出部分视为亏吨,亏吨部分不付任何费用,亏吨部分按照所承运煤炭的煤款结算价格从运费中扣除。②以热值计价的煤炭,在约定供货周期内,矿方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平均值与到厂煤质化验收到基地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比,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高于或等于(矿方结算热值-150大卡)时,执行原运费价格;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矿方结算热值-150大卡)时,以(矿方结算热值-150大卡)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减运费0.05元/吨,考核上限为15元/吨。③到厂煤含有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等杂物,按收货人《入厂煤煤质异常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拒收条件:①存在有故意掺杂、铺底、夹心、使水等使假现象;②不服从收货人现场统一管理;③贿赂现场管理人员;④扰乱现场接卸秩序。凡满足以上四项中任意一项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停止运煤,由此造成的损失托运人不承担。
2.其他:①承运人必须按照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指定矿点,并按时把所委(略)炭质量负责,保证托运人煤炭(略),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并对承运人处以核定金额量5-10倍处罚,构成盗窃事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④因承运人运输车辆发生自燃、车祸等造成所运煤炭无法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⑤承运人负责自矿点装车至托运人所指定卸车点期间的一切事项(如环保、交通、沿途地方关系协调、安全管理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⑥不允许私自改变运输路线,否则费用由承运人自理,承运人运煤车辆到达收货人现场,应服从收货人统一现场调度,并执行其相关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⑦收货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后,可据实采取扣吨、增加采样等措施,承运人应予认可;⑧承运人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调运计划安排,否则,托运人有权拒收或中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承运人承担;⑨承运人应按要求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交纳承运保证金(投标数量*15元/吨),待合同执行完毕且无任何纠纷后,可在平台申请退还。且因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应承运煤炭合同兑现率小于80%时,托运人有权按照煤炭合同数量每减少1吨扣除15元/吨的保证金;当对应承运煤炭合同兑现率低于50%时,托运人有权直接(略),且承运人承诺不再索要保证金。合同兑现率高于80%的、托运人要求调整供应量低于80%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承运煤炭合同兑现率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3.未尽事宜,以中标(略)。
投标前缴纳15元/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