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略):
我司代理的军休服务用房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Y-002),现作如下通知:
一、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成交原则、评审办法与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四、(略)(综合评分法)中:
(1)1、技术因素(满分55分)中序号1-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使用的木皮,符合GB/T ****-****、GB/T ****-****和GB ****-****标准,木材(略),甲醛释放量未检出,木皮厚度≥0.6mm。供应商须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标识(CMA或CNAS)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使用的木皮,符合GB/T ****-****、GB ****-(略)****-****标准,木材含水率≤10%,甲醛释放量未检出,木皮(略).6mm。供应商须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标识(CMA或CNAS)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
(2)1、技术因素(满分55分)中序号1-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使用的水性面漆,符合GB ****-****、GB/T ****-****和HG ****-****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未检出,甲醛未检出,总铅含量未检出,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均未检出,附着力≤1级,耐冲击性涂膜无脱落、无开裂,耐磨性(750g/500r)≤0.018g。供应商须供国家(略)(检验)报告,报告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标识(CMA或CNAS)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供(略)****-****、GB/T ****-****和HJ ****-****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未检出,甲醛未检出,总铅(略),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均未检出,附着力≤1级,耐冲击性涂膜无脱落、无开裂,耐磨性(750g/500r)≤0.018g。供应商须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标识(CM(略))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
(3)1、技术因素(满分55分)中序号1-9“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使用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略)****-**** 、GB/T ****-2(略)****-****、GB/T****-****、JC/T ****-****、GB/T ****(略)胀率≤2.5%;静曲强度≥35MPa;弹性模量≥****MPa;表面胶合强度≥2.0MPa;内胶合强度≥1.2MPa;甲醛释放量≤0.025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抗菌性能(金黄(略))抑菌率≥99%;防霉菌性能(宛氏拟青素)防霉菌等级:0级或1级(略),板边握(略)(检测项≥5项)检测合格;耐高温性能:无裂纹。供应商须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标识(CMA或CNAS)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使用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GB/T ****-**** 、GB/T 356(略)****-****、GB/T ****-****、JC/T ****-****、GB/T ****-****标准(略)0MPa;表面胶合强度≥2.0MPa;内胶合强度≥1.2MPa;甲醛释放量≤0.025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抗菌性能(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99%;防霉菌性能(宛氏拟青素)防霉菌等级:0级或1级;板面握螺钉力≥****N,板边握螺钉力≥****N;砂光板面质量要求(检测项≥5项)检测合格;耐高温性能:无裂纹。供应商须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须(略)(CMA或CNAS)并盖有检测专用章。全部满足3分,否则不得分。”。
二、磋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2.3 货物制造标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如下(略):
(1)“2.3.5 国家标准GB/T(略)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修改为“2.3.5 国家标准GB/T (略)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2.3.13 国家标准GB (略)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修改为“2.3.13 国家标准GB/T (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5)“2.3.22 国家标准GB/T (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修改为“2.3.22 国家标准GB (略)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三、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略) 采购货物(项目)一览表中“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交货并验收合格”修改为“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5天内交货并验收合格”
四、磋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略).4.8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交货并验收合格,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完成样品确认。”修改为“2.4.8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5天内交货并验收合格,并在成交通知(略)。”
五、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中“6、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略)午9时00分起至 (略)午9时30分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修改为“6、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略)午9时00分起至 (略)午9时30分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六、原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中“7、磋商开始时间: (略)午9:30时”修改为“7、磋商开始时间: (略)午9:30时”。
七、报(略)。
八、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本通知为磋商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供应商均具约束力。本通知如与磋商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供应商(略)(邮箱:(略) )。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特此通知!
厦门银家园(略)
****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