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至宁津高速公路一标段(临邑段)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德自然资临〔2024〕8号)
山****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至**高速公路一标段(**段)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临南镇李集村等6个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1.****公顷,其中农用地1.****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沟渠0.****公顷、坑塘水面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至**高速公路工程使用,用途为施工便道、材料堆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不得续期。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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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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