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3-29 14:52
21天 | |||||||||||||||||||||||||||||||||||||||||||||||||||||||||||||||||||||||||||||||||||||||||||||||||||||||||||||||||||||||||||||||||||||||||||||||||||||||||||||||||||||||||||||||||||||||||||||||||||||||||||||||||||||||||||||||||||||||||||||||||||||||||||||||||||||||||||||||||||||||||||||||||||||||||||||||||||||||||||||||||||||||||||||||||||||||||||||||||||||||||||||||||||||||||||||||||||||||||||||||||||||||||||||||||||||||||||||||||||||||||||||||||||||||||||||||||||||||||||||||||||||||||||||||||||||||||||||||||||||||||||||||||||||||||||||||||||||||||||||||||||||||||||||||||||||||||||||||||||||||||||||||||||||||||||||||||||||||||||||||||||||||||||||||||||||||||||||||||||||||||||||||||||||||||||||||||||||||||||||||
资金现金 | |||||||||||||||||||||||||||||||||||||||||||||||||||||||||||||||||||||||||||||||||||||||||||||||||||||||||||||||||||||||||||||||||||||||||||||||||||||||||||||||||||||||||||||||||||||||||||||||||||||||||||||||||||||||||||||||||||||||||||||||||||||||||||||||||||||||||||||||||||||||||||||||||||||||||||||||||||||||||||||||||||||||||||||||||||||||||||||||||||||||||||||||||||||||||||||||||||||||||||||||||||||||||||||||||||||||||||||||||||||||||||||||||||||||||||||||||||||||||||||||||||||||||||||||||||||||||||||||||||||||||||||||||||||||||||||||||||||||||||||||||||||||||||||||||||||||||||||||||||||||||||||||||||||||||||||||||||||||||||||||||||||||||||||||||||||||||||||||||||||||||||||||||||||||||||||||||||||||||||||||
1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零二四年三月 目录 (平公资建****147号)**高端厨具智造产业园项目EPC总承包和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高端厨具智造产业园项目(项目代码:2311-410425-04-01-384636)****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和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高端厨具智造产业园项目 2.2项目编号:**** 2.3建设地点:**** 2.4建设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12.86亩,规划总建筑面积167070.00 m,主要建设内容为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综合研发及展厅、职工宿舍、配套用房,同时配备非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及充电设施。 2.5投资预算:52600万元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2.7招标范围:第一标段:建设内容中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所有工作。 第二标段:施工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2.8计划工期:总工期24个月,其中:勘察1个月,设计1个月,施工22个月,监理: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9质量要求:勘察设计质量: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施工质量:合格标准;监理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1.2具有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综合资质,另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拟任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上述人员提供有效的的劳动合同和 2023年6月以来任意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1.4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需提供承诺书,如联合体投标,各成员均需提供)。 3.1.5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点: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如联合体投标,各成员均需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1.6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7本标段采用资格后审 3.2第二标段: 3.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提供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 2023年6月以来任意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2.4投标人(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提供承诺书)。 3.2.5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点: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 3.2.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7本标段采用资格后审。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需提供承诺书,如联合体投标,各成员均需提供 ); 3)若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http://ggzy.****.cn/) 3、方式: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http://ggzy.****.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于**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EGP招标文件的,其投标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4、售价:0元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 4月23日09 时00 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4月23日 09 时00 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同时发布。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单位:******事务中心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6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92139Q 2、投标人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九、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地 址:**省**市**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11 楼 1116 室 联系人:牛先生 电 话:157****6369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公司:**** 地址:******广场7号楼912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189****95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质量标准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采用 1.11 责任和权利:1.11.1 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根据本工程进度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约定的监理任务。 1.11.2 运用合理技能,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11.3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11.4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对承建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1.11.5 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11.6 有对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 1.11.7 监督施工单位严把质量关,使该工程能够高质量的通过竣工验收。 1.12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1.12.1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并有承担过同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人员担任,人选必须是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投标时所确定的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1.12.2 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兼职。 1.12.3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1.12.4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1.12.5 安全监理人员具有相关证书,并持证上岗。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3.1.1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信用承诺函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监理大纲 七、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承诺及服务承诺 八、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提供投标保证金。 3.4.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3.4.3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后全额退还。 3.4.4 若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投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权利义务、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网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电子签章为准。 3.8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上传与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市电子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不予接收。 4.1.2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2)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修改后再进行上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因现阶段疫情原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现场开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参加开标。 5.2 开标程序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注: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1电子化评标注意事项: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原因未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改后的评标会员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委员会。 ****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6.3.2投标文件的陈述与澄清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委员会。****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其它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2 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排序在前的投标人。 7.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7.4 中标通知书7.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监督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4.2 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5.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询标澄清文件的记录及中标人承诺等均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纪律和监督9.1纪律和监督 9.1.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1.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1.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1.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审办法前附表
1.采用综合评分法
注: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以上涉及到的证件、证明等均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即可。 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委员会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函未加盖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出现并列时小数点后位数可增加。 3.2.3 投标人得分=A+B+C。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监理投标文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本合同专用条件; ⑥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 。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六条 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确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政府建设行政主****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人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应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院起诉)。 (1) ****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文件; (2) 国家建设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范文件; (3)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文、批件; (4)委托人与承包人、供应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 (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6)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 (1) 监理业务范围包括: 。 (2) 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图纸上的所有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① 开工前准备工作:编制监理规划,组织图纸会审,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交底、协助委托人组织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组织设计交桩等; ② 施工进度控制: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包括周、月、季度、年进度计划,并严格控制确保按计划实施; ③ 工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审核计量、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索赔等,按委托人造价管理程序进行造价控制,并对工程变更涉及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提出审核意见; ④ 施工质量控制:材料设备构配件验收、实验室的选定、方案审核、过程监督、过程验收、竣工验收、平行检验、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的24小时旁站等; ⑤审核开工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批,签署开工令、审批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⑥加强现场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声像资料的管理。在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两套竣工监理资料,其中包括全过程的声像资料; ⑦编制完备的监理资料、督促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按委托人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 ⑧安全、绿色、文明施工及保安、保卫消防的管理等。 (3)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配备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作人员,调查责任期内工程缺陷原因和责任人并组织承包人进行修复以及修复后的验收检查工作; (4) 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有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如开工、停工、费用增减等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承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相应合同中应写明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字生效后,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预算书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其它有效文件。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在 7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而监理人应当在 2天内就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人应配合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支付。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购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0%(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费用:招标人和监理人共同协商。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方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双方另行协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愿意提****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1) 监理人必须遵照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驻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组成同附件(二)格式)。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均应为专职监理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1个以上的其他工程兼职。监理人员的进出场计划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监理人员的退场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员的任何变动必须经过委托人的确认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擅自变更则视为违约,变更总监罚款1万元,变动专业监理工程师罚款5千元。如监理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向委托人申请并争得其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历水平不得降低。如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出勤率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将按“缺勤次数×1000元/次”对监理人进行罚款;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勤率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将按“缺勤次数×500元/次”对监理人进行罚款。监理合同中确定的主要岗位的成员在合同期间内,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上述总人数的20%,如超过20%后,每调换一人,将对监理人课以2000元/人次的罚款。 监理人必须审批落实承包人制定的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实施方案,加强安全、绿色、文明施工及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监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监理人需负连带责任。 (2) 目标管理 ①安全施工管理目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工伤率控制在国家、**省规定范围内。 ②质量管理目标:严格贯彻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 ③工期目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总体工期和阶段工期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④工程成本控制目标:根据本工程特点及合同条款、图纸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对策,实施控制措施,达到委托人的项目成本控制目标。 ⑤ 廉政建设目标:工作中无违法、违纪现象。 (3)监理人在行使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工程延期及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工程上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确认权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行使。 工程索赔、洽商以及工程量计量支付,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当委托人审核后发现监理工程师出现重大失误或审核结果差距超出5%可视为监理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见证试验项目的取样过程必须由监理人员100%进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数量不得低于该项目按试验规程试验需抽样数量的30%。 (5) 委托人不定时对监理人在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24小时旁站及监理日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三次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从第三次起按每次5千元人民币进行罚款。 (6) 监理人应设置监理人员对混凝土原材料、生产搅拌、出厂检验、进场检验、施工铺装和安装等环节全过程进行监控。 (7)监理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对施工安全、消防、治安、保卫进行监理,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监理的经验。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删除合同通用条件第十七条(1)、(2)两款。 (9)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试验检测和管理费等直接间接成本开支,应缴纳的税金及合理的利润均包含在报价中。 (10)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线性验收标准及规范。 项目名称 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投 标 人(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小写 %) 的监理费报价,监理服务期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投报的项目总监不经招标人同意不更换;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银行转账凭证扫描件或电子投标保函截图。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资质证书等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 资格证明材料(三)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四)派驻现场总监简历表
(五)派驻现场专业监理简历表
六、监理大纲 格式自拟 七、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承诺及服务承诺 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明确响应承诺的内容逐条进行响应承诺,并表述本单位的服务承诺。 八、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1、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十、投标信息采集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地址: 质量标准: 投报工期: 项目总监: 证号编号: 项目组其他成员: 类似业绩汇总表 类似业绩: 业绩一: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业绩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