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恩施州油气田开发“三废”资源化先导实验基地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备案回执
关于对《**州油气田开发“三废”****基地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备案回执
**水保备案〔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09:32
**县****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州油气田开发“三废”****基地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意见,我局接受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为做好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弃渣运输和堆放除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外,还应遵循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及时向****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5]5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为1.5元/m2,项目共计占地29236.0m2,需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43854元(建设单位已缴纳1.56万元,还需补缴28254元)。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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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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