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安区县域节水(略)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市裕安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略)
供应商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红叶大厦705室
成交金额:(略)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市裕安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服务范围: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关于持续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质增效的通知》相关要求,编制《裕安(略) 服务要求:对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价标准》,梳理达标建设自水利部复核通过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针对存在的差距,明确裕安区(略)水巩固提升工作任务。制定持续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质增效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 服务时间:(略) 服务标准:(略) |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略)
六、(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投标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略)(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略)。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略)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