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滨旅(天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津B55206公务车
中石化滨旅(天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津B55206公务车
GR2024TJ(略)
挂牌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0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0
车辆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部门负责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中石化滨旅(天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津B55206公务车 |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天津滨海新区 |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0-31 | ||||||||
11.93 | 账面价值(万元)8.1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项目标的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3、本项目标的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前,如有车辆违章记录、交强险及年检逾期问题由转让方负责。 4、本项目评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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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略)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石化滨旅(天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 |||||||||||
天津市(略)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刘桂林 | 成立日期(略) | ||||||||||
5,600万元(人民币) |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略)K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药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分支机构经营】;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洗车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略)(略)X1 | ||||||||||
中国石(略) | 批准日期2022(略)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会议纪要 石化销售(略)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略) | 信息(略)2024-04-10 |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略)。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运输成本等,并自愿承担全部相应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机动车过户费用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最终受让方负责办理本项目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费用。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3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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