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和监督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共有1585家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详见附件。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756-****998(除**区外),0756-****471(**区)。我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车辆976029辆,维修维护档案****060条。2024年3月,上传至系统的维修维护档案124416条,含**号牌车辆346条、**号牌车辆347条。
三、车辆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一)查看公示内容
企业悬挂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所载经营项目,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公示信息。
(二)维护合法权益
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JT/T1133-2017)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或结算清单未提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二维码的,车辆所有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2.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3.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和配件使用等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辆所有人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附件: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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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