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新城A区管廊项目配电系统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说明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A区共同管道附属系统设计、供应及安装服务... |
补遗公告信息 |
补遗环节:投标 标题:关于优化**A区管廊项目配电系统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说明 内容: 关于优化**A区管廊项目配电系统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说明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5.5.2到货款:乙方将每批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验收,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供货金额的50%。 5.5.3安装款:甲方完成每批货物安装与现场验收后,在收到合格发票后支付本次供货金额的45%。” 变更为: (1)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额的10%; (2)乙方将每批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验收,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供货金额的95%。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5.5.5乙方提供的货物实际未使用的部分,由甲方按合同价格退回予乙方,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退回部分款项直接冲减乙方已供货物的应收款。” 变更为:删除此条款。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5.6 资金风险共担” 变更为:删除此条款。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八条 包装、标记、运输及交付: “8.3.1甲方可以于送货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此订购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变更为:“对于非定制产品,甲方可以于货物发出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此订购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九条 检查、验收、调试、试运行、培训 “9.7.1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包括机械、电气、维修、操作人员)到甲方现场指导并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工作,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其费用乙方负担; 9.7.2在开始调试以前,所有有关图纸及技术协议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始调试。 9.7.3乙方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和易损件,并自带专用仪器仪表。 9.7.4乙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和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9.7.5设备安装完毕,应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试运行前的测试,以证明其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内容如下:(1)进行设备的所有功能性运行。(2)运行和检测安全装置。 9.7.6调试过程中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及功能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且性能试验和系统试运行中出现的所有缺陷需改正至甲方满意。 9.7.7稳定运行两周后进行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正式验收。” 招标人意见:考虑到暖通设备的专业性,在设备调试与试运行期间,乙方应随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远程+现场),协助安装方完成调试与试运行。故9.7.1项保留,9.7.2~9.7.7项修改为协助性要求和技术支持责任。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九条 检查、验收、调试、试运行、培训: “9.8.7乙方将派维修人员参加安装全过程,乙方应安排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和演示,必要时,应对零件的拆装,排除故障等进行指导和演示。” 变更为:9.8.7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对安装过程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必要时,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对零件的拆装、排除故障等进行现场指导和演示。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条 售后服务: “10.1.1乙方免费负责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指导安装、组装、就位等。 10.1.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定期参加现场会议,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圆满解决安装中的所有问题。 10.1.3若在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建筑结构或其他产品的损坏,乙方须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变更为: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对安装过程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必要时,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对零件的拆装、排除故障等进行现场指导和演示。 八、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条 售后服务: “10.2.1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常驻维修机构,能及时处理产品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全天候提供的,质保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及更换,96 小时内完全修理好。如相同问题连续 3 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10.2.2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的常规检查等内容。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备件产品,以满足本工程的维修需要。 10.2.3在质保期结束时,须由乙方会****政府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等,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限内完成,并得到甲方代表人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修理之后,乙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3份。” 变更为: “10.2.1产品保修期内,由产品质量导致的保修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72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并在最短时间内更换所需零部件。如相同问题连续 3 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10.2.2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的常规检查等内容。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 10.2.3在质保期结束时,须由乙方**甲方、****政府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等,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限内完成,并得到甲方代表人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修理之后,乙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3份。” 九、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三条 违约及合同解除: “13.1.2若乙方未能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内进行交货,甲方将会以订购总额的5%/天收取逾期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订购总额的50%;当违约金额超过上限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偿由于其延误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及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任何义务。” 招标人意见:“5%/天”系笔误,原意为“5‰/天”。变更为:若乙方未能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内进行交货,甲方将会以订购总额的1.5‰/天收取逾期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订购总额的20%;当违约金额超过上限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偿由于其延误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及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任何义务。 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五条 索赔及争议解决: “15.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先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裁判(裁决)是终局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招标人意见:管辖法院变更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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