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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询价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询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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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热电煤场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5000 | 不公开 |
B标段 | 动力煤 | **热电煤场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 | 不公开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挥发分 (Vdaf) (%) | 灰分 (Ad)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3300 | 18 | 1.5 | 20 | 45 |
B标段 | 烟煤 | 混煤 | 4000 | 28 | 1.5 | 25 | 36 |
备注:当日来煤应确保为一种煤,发现来煤中为一种以上煤,按最差指标煤进行采样,不予加权;当发现来煤中有故意掺杂现象时,按最差指标煤进行采样。具体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为准。
****中心注册和备案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具体要求包括: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合法手续、证照齐全有效; 3.供应**符合需求,煤源稳定、品种稳定、质量稳定、发运稳定,具有煤矿、洗煤厂或发煤站台的供应商优先; 4.信用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5.严禁报名要求,具体包括: (1)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 (2)无实际货权转移的业务模式; (3)不参与、不掌控采购、销售、结算等中间环节的业务模式; (4)融资性贸易等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模式。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04-13 13: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电商平台
****中心****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 入金 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 出金 。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平台:****能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n)
2.交易模式:询价采购
报价时间截止后,当最低报价小于等于基价时,系统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且最先报价自动成交; 当最低报价大于基价时,询价方根据报价情况自主选择是否成交,若询价方选择成交,系统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且最先报价自动成交A标段:2024-04-13 14:00至2024-04-13 15:00
B标段:2024-04-13 14:00至2024-04-13 15: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公告 。
交易成功后,成交双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中心电商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
一、汽车运输 1.交货地点:**建投****公司煤场或厂内指定区域。 2.交货方式:汽车入厂,自卸汽车及平板汽车均可。****电厂之间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矿采购、运输、临时存放、中途短到、厂内卸车等)及产生的费用均由应单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应单方承担。 3.交货期限:以线下合同约定为准。 4.由于出卖人装车原因造成冻车以及其他原因,****公司卸车困难产生的铁路延时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二、火车运输 1.交货地点:**站(京),铁路专用线名称为 **建投****公司专用线 。 2.交货方式:火车运输,应单方办理铁路发运手续并支付运费,运输过程中(包含:运煤车辆进厂前的全部过程)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车辆事故、人员事故、设备设施损坏及其他第三方的损害的责任全部由应单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3.交货期限:以线下合同约定为准。 4.由于出卖人装车原因造成冻车以及其他原因,****公司卸车困难产生的铁路延时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中心电商平台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A标段:2024-04-14至2024-04-21
B标段:2024-04-14至2024-04-21
本次采购(合同及结算)主体为 **建投****公司 ,收货人为 **建投****公司 。正常结算:按月度分批结算,质量指标月度加权,数量按照合同总量进行考核。具体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为准。
1.数量验收标准:以电厂过衡为准。 2.质量验收标准:以电厂验收结果为准。
交易成交后、合同签订前,由成交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金额的1‰****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1.数量考核标准:到货量±10%考核,到货率<90%时,每减少1吨,合同单价扣除每吨20元; 到货率>110%时,每超发1吨,合同单价扣除每吨20元。 2.质量考核标准: (1) 基准值,按基准卡单价基准值元/大卡计算; (基准值-100kcal/kg) 热值<基准值,按基准卡单价下浮0.001元/大卡计算; (基准值-300kcal/kg) 热值<(基准值-100kcal/kg),按基准卡单价下浮0.003元/大卡计算; (基准值-500kcal/kg) 热值<(基准值-300kcal/kg),按基准卡单价下浮0.005元/大卡计算; 热值<(基准值-500kcal/kg),单独结算,按基准卡单价下浮0.007元/大卡计算。 (2)St,d(加权平均) 基准值不扣款; 基准值<St,d(加权平均) (基准值+0.3%)每高0.1%,扣10元/吨; (基准值+0.3%)<St,d(加权平均) (基准值+0.6%)每高0.1%,扣20元/吨; St,d(加权平均)>(基准值+0.6%),单独结算。每高0.1%,扣30元/吨。 (3)Vad小于下限时,每1%,扣10元/吨;高于上限时,每1%,扣10元/吨。单批次小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不参与加权。 (4)Mt大于基准值,超出部分,结算时按亏吨处理,且不加热值。 (5)Aad(加权平均) 基准值不扣款;Aad每高1%,扣10元/吨。 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为准。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委托企业:张中华(**热电)
电话:张中华 133****8735
交易中心:刘卫胜 薛 超
电话:186****0180 138****1984
****中心:魏羿
电话:0351-****967 153****9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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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