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280/202404-00066 | 组配分类:审批结果信息 | |
****运输厅 | 主题分类:行政权力、政务服务,港航、海事、船舶、船员 | |
****关于**市姑溪河**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 ||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 文 号:皖交港航函〔2024〕130号 | |
厅港航处 | 发布日期:2024-04-24 08:11:51 | |
2024-04-19 | 生效日期:有效 | |
暂无 |
****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市姑溪河**闸枢纽工程(项目代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市**县境内、姑溪河入**上游约1.5公里处。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河道较宽阔,具备工程建设的河道条件,与**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方案。
二、枢纽总平面布置
拟建工程从左岸至右岸依次布置左岸连接堤、左岸空箱式岸墙兼鱼道、节制闸、船闸、右岸空箱式岸墙及右岸连接堤等,预留复线船闸位于一期船闸右岸侧。船闸主要由闸室、上下闸首、上下游引航道和上下游锚地组成。原则同意枢纽中船闸平面布置方案。
三、设计通航水位
姑溪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设计通航水位成果。闸上、闸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分别为10.1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0.04米,闸上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闸建成前/后最低调控水位1.80/1.33米(**闸建成后/建成前),闸下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长江侧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0.49米。
四、设计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的设计代表船型、船队,见下表。
拟建工程设计代表船型、船队
船型、船队 | 总长(米) | 型宽(米) | 吃水(米) | 备注 |
1000吨级货船 | 63 | 11 | 2.6 | |
1000吨级货船 | 85 | 10.8 | 2.0 | |
1顶2×1000吨级 顶推船队 | 160 | 10.8 | 2.0 | |
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 | 357 | 10.8 | 2.5 | |
60TEU集装箱船 | 63 | 11 | 2.8 | |
100TEU集装箱船 | 68 | 13.8 | 3.0 | 兼顾 |
2000吨级货船 | 68~88 | 13.8 | 3.0~3.2 | 兼顾 |
五、通航建筑物标准和规模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关于通航建筑物标准和规模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通航建筑物采用单线单级三级船闸标准建设,船闸有效尺度为240米×23米×5.2米(长×宽×门槛水深),设计年单向通过能力1821.79万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姑溪河航道货运量需求。
六、跨闸交通桥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关于跨闸交通桥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设置跨闸人行**(含管道通道),采取一孔跨过,通航净高不小于10米,满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要求。
七、上下游引航道
(一)上下游引航道采用非对称布置。上游引航道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的布置方案,采用长度约581.37米的直线段和半径约640米、圆心角为29.26°的圆弧段与姑溪河主航道**衔接。上游引航道顺流向长度约405米,宽度50米、底高程为-4.0米。下游引航道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的布置方案,采用长度约561米的直线段和半径约640米的圆弧段与主航道**衔接。下游引航道顺流向长度405米,宽度50米、底高程为-4.4米,满足《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水域较宽阔,均大于1.5倍的引航道宽度,根据数学模型分析结果,在泄水闸下泄最**航流量2520立方米/秒时,上、下游口门区的通航水流条件总体上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工程建设后上游淤积情况较小,下游有所冲刷,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八、上下游待闸锚地
拟建工程拟设置3座待闸锚地,闸上待闸锚地为1#、2#待闸锚地,分别距上闸首约8.5公里、3.1公里,均位于航道左岸,锚地平面尺度分别为400米×41.4米(顺水流方向×垂直水流方向,下同)、240米×33.0米;闸下待闸锚地为3#待闸锚地,距下闸首约1.2公里处航道右岸,锚地平面尺度400米×41.4米。上下游待闸锚地规模基本能够满足船舶待闸需要,待闸船舶应采用顺岸系缆靠泊,避免或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九、施工期通航方案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提出施工期通航方案。拟建工程分两期施工,即一期施工右岸连接堤、右岸空箱式岸墙、船闸及部分节制闸,利用河床泄流;二期施工左岸连接堤、鱼道、左岸岸墙、翼墙和部分节制闸,利用一期完工节制闸孔泄流。一期施工期间利用左侧临时航道通航,二期施工期间利用已建成的船闸进行通航。
十、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航评报告》要求设置闸区助航、安全警示标志,与船闸主体工程“三同时”,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船闸建成后,船闸运行单位应按照《航道法》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编制船闸运行方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布。
十一、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市姑溪河**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运输局关于**闸枢纽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公司关于的回复》《**省地方****服务中心关于**市姑溪河**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十二、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施工期通航方案,保障施工期船舶通航需要。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执法监督局。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2024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