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当事人:陶玲瑞、张迪诉盘龙区一格肖像摄影店)
****公告(当事人:陶玲瑞、张迪诉**区一格肖像摄影店)
2024-04-25 14:34
****公告
**区一格肖像摄影店:
陶玲瑞、张迪诉**区一格肖像摄影店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受理,案件号为(2024)盘劳人仲字第617-618号。由于本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已采用多种送达方式都无法与贵单位取得联系,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案件号为(2024)盘劳人仲字第617-618号。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非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劳动者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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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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