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综合评分法是否必须采用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
备忘录 | 综合评分法是否必须采用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
某供应商咨询: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满分只有50分,并不是百分制即满分不是100分,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重新修改采购文件
答案:不需要重新修订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法在分值设置上设置满分50分不违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综合评分法的满分分值作出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家习惯性采用百分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阐述了什么是综合评分法,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要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但对综合评分法的总分值并未作出限制和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至30%。上述涉及价格分值的规定,都只规定了一个权重,并不未规定明确的分值,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综合评分法设置总分值时并不是必须要设置100分,设置其他分值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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