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交易中心三楼收费窗口处出租项目
一、出租标的起拍价与出租年限
起始价(评估价):18000.00元/年
租赁年限:3年
起拍价:54000.00元
二、租金缴纳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年度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二年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已承租满1年后的7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三年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已承租满2年后的7日内一次性缴纳。
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按照中标价(租赁期3年租金)的20%收取),承租方应于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对公转账的支付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和拖欠费用,****小组确认无问题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三、违约规定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出租方、承租双方协议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该土地,补偿款由出租方所有,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且本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3.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租赁地块转租、分租、转借或进行流转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6.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取消使用资格,合同终止,由出租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出租方恢复整改费用,不予退还。
7.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在该地块上所建的所有建筑物及配套固定设施、固定装修等(不包括生产设备)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出现下述行为或情形时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为两年总租金(中标价)金额的5%。同时,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方下述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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