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富鸿国际大厦)A单元6层9号房产
**省**市**口区**街137-139号(富鸿国际大厦)A单元6层9号房产
****
挂牌价: 114.1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5-1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28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文宇
联系电话: 010-****3064-8008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电话: 010-****933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01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省**市**口区**街137-139号(富鸿国际大厦)A单元6层9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
****集团****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3-06 | |||||||||
114.16 | 账面价值(万元)79.365173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房产有租赁,租赁期限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2、标的房产A609及A610室已出租打通使用,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终止或中途退租后,由承租方恢复原状。 3、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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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 | |||||||||||
**市**区东**路391-393号(单号)4层(集中登记地) |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伞晨光 | 成立日期2014-05-16 | ||||||||||
3,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 ||||||||||
913********390436H | 经营规模中型 |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物业管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7643K | ||||||||||
**** | 批准日期2023-06-17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总裁办公会议纪要(2023年第27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5-1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28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除因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房地产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在《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6、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形。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34.24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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