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开展2024年**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为确定该项目最高采购限价,现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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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2024年**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
三、项目报价内容
(一)监测项目
1.产品品质风险监测
猪肉、牛肉监测水分含量。
2.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开展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和喷布特罗),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
3.监测范围和任务量
本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市,监测任务量共54份,其中:猪肉24份、牛肉7份,猪肝16份,牛肝7份。
4.抽样方法。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磺胺类、类固醇激素等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要求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 ),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负责抽样、购买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上报我局等工作。
项目实施时间:2024年6月﹣10月,分别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三、询价用途
本次报价以总价最低价作为确定项目采购最高限价的依据,不作为确定中标单位依据。
四、询价依据及风险
(一)本次询价以总价报价形式进行,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工作任务进行报价,并报出确定金额。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的无效。
(二)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三)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五、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报价表(附件1)。
****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二)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3)
(五)信用报告。
六、报价文件报送要求
(一)报价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二份。
(三)所有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
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4年5月18 日18时前。
(二)地点:**市**区迎宾二路88号********管理科)。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先生,联系电话:066****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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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报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单价(元/批次) | 小计(元) |
1 | 水分 | 31 | ||
2 | 9种β受体激动剂 | 23 | ||
3 | 8种糖皮质激素 | 23 | ||
4 | 5种磺胺类 | 23 | ||
5 | 6种类固醇激素 | 23 | ||
6 | 样品购置费 | 54 | ||
7 | 抽样服务费 | |||
合计 | 以上合计(含费和票) |
附件2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
水分监测 | 水分含量 | 猪肉、牛肉 | GB****42020 | GB****42020 |
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 | 9种β受体激动剂 | 猪肝、牛肝 | GB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235号 |
5种磺胺类药物 | 农业农村部1025号公告232008 | GB ****02019 |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农业农村部1031号公告22008 | GB ****02019 | ||
泼尼松、泼尼松龙、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 | 一 | |||
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 | ****技术中心 自建方法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注: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在羊肝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泼尼松、泼尼松龙、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氢化可的松等6种药物在动物肝脏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仅上报检测数据。
附件3
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样本)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