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其他服务 | 2024年、2025年环境执法监测机构招标(三) | 根据东府办复[2013]531号《关于我市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复函》及市政 府《关于我市部分环境****政府购买服务的批示》要求,委托开展的监测业务主要 范围为日常监督性监测业务、指令性监测业务、执法专项监测、水环境水质监测、应急类监测任 务以及污染防治类监测业务。 | 1.中标供应商需在计量认证(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监测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监测报告,保留原始记录、数据等以便追溯(资料保存时间至少2年);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采购人需求,监测时间不仅限于正常工作日,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委托的监测任务后, 应在15分钟内对是否接受委托的任务进行确认;对于采购人需要的应急监测或特殊监测任务,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协商临时监测方案,中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监测,安排足够的采样人 员和设备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并于48小时内出具初步监测数据(除个别特殊数据如BOD、 油类等),3天内出具监测报告。另外,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应急或特殊监测任务,做好质控****实验室平行)。同时,视情况需要,如采购人要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或处理有关事 宜时,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家予以支持; 4.监测任务必须由中标供应商自行完成,不得私自将监测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监测机构监测,否则视为违约,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若因监测资质等特殊原因,需要外包任务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外包; 5.中标供应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采购人秘密,不得擅自公布采购人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 6.全面配合采购人开展指令性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各类监测任务,并提供技术专业意见。 | 自合同签订日期起两年(服务期限具体起始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一)技术要求 (1)采样和分析方法 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海水、废气、环境空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的采样、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质控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三五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364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粤环〔2008〕61号)等国家、省、市颁布的监测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出台,按新制度执行。 | 97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