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3号楼一层、二层505平方米房屋出租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政府****委员会 | |||
出租方联系人 | 张经理 | 出租方联系人电话 | 136****5328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市**区 |
坐落位置 | **区西关路20号3号楼 | |
房屋使用现状 | 其他 | |
建筑面积 | 11218.17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批准文号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原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原租户尚未腾房。如原租户承租,则合同起始日期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原租户承租无免租期。2、房屋及水电设施以出租方交房现状为准,如现有水电容量等物业条件无法满足承租方需求,出租方不负责提供,由承租方自行负责。3、信息披露期内,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踏勘联系人电话预约,并携带公章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双方对《现场踏勘确认书》盖章确认。4、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须提交一份《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先决条件。5、踏勘需提前联系,联系人:张燕,联系电话:136****5328,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9:00-16:00。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 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
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租金价格包含物业管理费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505平方米 | 租赁期 | 至2026年07月31日为止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度支付;押金为年租金的30%,一次性支付。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水、电、空调费等消耗费用均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在书面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租赁标的进行适当装修改造。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或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或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恢复原状。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需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3、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4、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5、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成立年限不得低于5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管理”,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近3年内(2021年至2023年)任意一年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证明。 4、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网址: http://www.****.cn/index.html。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意向承租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法律诉讼。(2)承诺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3)承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4)意向承租方在该场地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本项目披露规定的房屋使用用途。(5)签署租赁合同时须有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8.8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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