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南侧房地产
****中心商务区新港**侧房地产
****
挂牌价: 998.9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5-2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6-0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辉
联系电话: ****2162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中心商务区新港**侧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1-30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4-15 | |||||||||
998.94 | 账面价值(万元)3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房地产南至:民安大厦;北至:新港路。周边交通便利,附近有纪念碑公交站,公交102路 ; 121路 ; 519路 ; 936路 ; 936路[高峰]在此经停。 4、本项目评估价值不包含增值税。 5、本项目房地产原租户将该大楼一层打通后在南侧建有二层局部一层建筑物,该建筑物无权利证书且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建筑面积为271平方米(其中红线内加盖简房为108.5平方米,红线外加盖简房为162.5平方米),根据委托人及产权人提供相关说明,本次根据证载建筑面积1570.66平方米进行申报,无证及超出红线的建筑物均不纳入评估范围。另根据实际勘察发现大楼东侧为改造室内电梯将1-5层打通,本次评估未考虑大厦后墙打通以及1-5层电梯改造是否对大厦承重结构影响问题。由上述问题所发生的法律争议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国****公司 | |||||||||||
**市**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阎洪涛 | 成立日期1981-09-11 | ||||||||||
315,968.6586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911********063338H | 经营规模大型 | ||||||||||
为石油、天然气开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与劳务;人力**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仓储(危险品、煤炭及有污染性货物除外);汽车租赁;道路货运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服务;文化技术服务;油田生产配套服务;船舶代理;标牌制作、安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档案管理;房屋修缮;办公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维修;花木租摆、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农贸市场经营与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家用空调维修、保养;停车场管理;机械设备调试、维修及后勤支持服务;物业管理;物资销售;培训;餐饮;住宿;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服务;五金、交电、光电设备、仪表仪器、建筑建材、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机电设备的检测、检验、评估、安装;锅炉清洗;管系维修、防腐保温;照相器材、文体用品、钢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酒、食品批发兼零售;烟零售;美术装潢;承办展览;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包装物、废旧生活用品回收利用;广告业务;游泳馆;水电热工程技术服务;供水、供电、热力生产和供应;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质检技术服务;土木工程建筑;锅炉维修;居民服务业;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制冷设备销售、安装、维修;生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机电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热泵及供热设备、节能设备、环保设备、照明设备、耐火材料、消防设备及器材、电线电缆的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再生**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01043E | ||||||||||
**** | 批准日期2021-08-27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文号:中国海油风险办[2021]8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5-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6-06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薄国俊,联系电话:139****8117。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供暖、房屋结构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承诺函》后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意向受让方、代理服务机构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纸质材料前请先与市场部门沟通。)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余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转、受让双方办理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过户之日)前产生的水、电、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149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